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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的通知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是我国扶贫开发的一大特色,也是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动员社会力量,形成上下共同支持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加大扶贫开发的力度。在扶贫开发中,以工代赈资金要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其它涉农资金、贷款的配套投入,建立相应的政策引导机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贫困地区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的援助资金、优惠贷款,用于扶贫开发事业。
  3.因地制宜,注重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我省贫困区大多处于自然条件较差、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边远山区,在工程选址与建设的前期,一定要重视区域生态环境的调查,详细考察区域水文、植被、地质、气候等生态环境因子,做好前期调研,项目工程安排既要注重当期效益,更要注重工程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以最合理地利用当地资源为出发点,如结合当地旅游资源开发,安排贫困区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最大程度地保护、改善和利用当地生态资源。
  (三)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1.夯实前期,严把项目质量关
  为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工艺措施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准确性,要进一步提高以工代赈前期的工作水平,严把项目质量关。在项目前期管理上,一方面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以工代赈有关工程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研究设计符合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特点的前期工作规范,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形式等;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发改委在项目的审核上采取三步走的作法:第一步由各贫困县按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规划的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方案,报省审核;第二步由各贫困县对经省初审通过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评审批复;第三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建议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要经过专家审查,对单项工程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可研编制和设计,并经过专家论证,方可立项。适时引入项目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验收制等,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
  2.完善项目责任制,实施工程全程管理
  对以工代赈所有项目要严把“四关”:即工程设计关、施工质量关、资金使用关和工程验收关。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制,做到项目有人管、质量有人把、资金有人理、责任有人担,真正把项目建设质量与个人利益挂钩。工程施工中要求县发改委实行工程动态监理制,采取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管理。同时加强工程后期管护,层层签订“责任书”。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并经过试运行后,省以工代赈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验收工程,项目村民监督小组和受益人意见要作为工作验收合格的重要依据。对已经完成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3-5年的运营效果跟踪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3.实行“阳光工程”,大力推行以工代赈项目的公告、公示和财务报帐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加快资金下拨速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规划目标的资金需要,在规划、项目和资金投入上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提高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实行“阳光工程”,大力推行以工代赈项目的公告、公示和财务报账制度,提高贫困群众对项目建设参与度和知情权、监督权。通过以工代赈项目的公告、公示,依靠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以工代赈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全面推行财务报帐制度,严格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和拨付程序,对以工代赈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同时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队伍要加强培训,增强他们对以工代赈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扶贫开发的严峻性和长期性,廉洁自律,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
  4.建立以工代赈信息网络,加强项目和农户的动态跟踪监测
  对以工代赈建设要建立扶贫信息网络,开展动态监测,跟踪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贫困地区的灾害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贫困农民的收入情况等,为以工代赈科学决策创造条件。一是要建立资金使用跟踪网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跟踪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所有以工代赈项目都要指定专人定期通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做到以工代赈资金的去向有专人报告、专人跟踪、及时掌握;二是要建立以工代赈资金流向责任人制度,确保每笔资金划拨、转移和使用安全、高效运行。三是建立如实反映农户贫困程度的统计系统,对贫困农户逐户摸底,做到村有卡,乡有册,县有簿,及时掌握贫困农户的收入变动状况。
  5.加强监督检查,严治违纪违规
  监督检查是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将规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和施工进度等各环节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畴。在时间和方法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切实做好自查、互查和联合检查工作,以及社会和舆论监督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也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对严重弄虚作假和贪污、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适时调整扶贫开发政策,推进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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