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见
(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68号)精神,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编制和上报了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上报的方案逐一进行了审查,拟关闭矿井129处。这次资源整合,通过合法矿井之间的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将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单井规模,改变煤矿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状况,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达到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的目的。为继续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结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现提出下一步我省煤炭资源整合与关闭矿井工作实施意见:
一、对批准的整合方案中独立保留的矿井,“六证齐全”的可以进行煤炭生产;有关证照到期的按程序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
二、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原则上无论是整合的主体煤矿,还是被整合关闭的煤矿,都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立即责令停止井下一切生产活动,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取消采矿经营项目)。暂扣、吊(注)销证照工作最迟于2006年12月15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