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省市转入:由外省转入我市学生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籍卡片、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由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转入学校提供的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到淄博市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转往外省:我市学生转往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由转出(原就读)学校和省、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其考籍。
2、借读: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
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即参加哪里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三)休学、退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含县区级医院)、病例和三个月的相关单据,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身体康复,学校审查核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升级、留级、跳级
高中阶段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考籍变更程序
考籍变更采取随时审核和集中汇总上报的形式。
定于每周五集中审核学生考籍变更手续,转入学生手续原则上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市教育局统一进行办理。转入前,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的学生,一律不予变更考籍。
集中汇总上报每年两次,即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及下半年11月20日以前。考籍变更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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