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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决定

  (二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我省属干旱、冰雹灾情严重、水资源贫乏的省份之一。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水资源短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建设性能优良的设备设施的要求,编制“十一五”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开展“山西省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期工程建设。要建立完善以作业条件预报、作业指挥、效果评估为主要内容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业务系统,建设以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为依托的火箭、高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完善作业指挥通信网络;加强飞机探测和作业系统建设,更新作业催化技术,提高作业科技含量。要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加大作业力度,确保全年不间断作业。要加强人工防雹工作,特别是加大对特色农业经济区的防护力度。要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严重空气污染、城市高温天气等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健全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十一)做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气象服务。气象主管机构要负责组建风力强度、太阳辐射监测网,对我省的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多层次的普查和评估,为全国制订和修订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勘察、选址提供技术支持,为风电场、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运行、调度提供适时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二十二)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纳入区域经济开发、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等规划。各地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对城市气候资源造成破坏而导致局部地区气象环境恶化,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六、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二十三)健全气象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为主体的气象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山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一批地方气象法规和政府配套规章,形成我省较完整的气象法规规章体系。加快气象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综合探测、气象服务技术、防雷减灾技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技术装备为重点的气象标准体系。加强气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气象法律意识。
  (二十四)加强气象执法力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气象执法机构,加强气象执法监督,建立气象行政执法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等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要扎实做好气象行政审批工作,实现部门管理向社会管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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