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慈善事业的法律规章,推进慈善工作的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地方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文件的立项和制定工作,在扶持慈善事业发展、慈善公益机构行业规范、慈善工作者的职业化建设与保障、慈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慈善事业的政策和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途径、模式,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水平。加强慈善工作合作,推动省内慈善组织的互帮互助,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效应。开展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大力宣传我省发展慈善事业的成果和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发展慈善事业的理念和工作方法,鼓励我省慈善机构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慈善机构间的慈善项目合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
(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鼓励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原则上每二年一次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与项目。同时设立“浙江慈善特别荣誉奖”,表彰对我省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表彰制度,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的表彰奖励活动。鼓励民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表彰活动。慈善事业的评比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新闻单位要积极介入进行广泛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指导
(一)各地要把发展慈善事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文化、财政、新闻、税务、海关、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慈善组织相互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政府协调与行业协作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事业管理格局。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细化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程序,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要加快职能转变,培育劝募市场,凡慈善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慈善组织,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独立地、创造性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