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区郡都彩舍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变更后明确收费主体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区郡都彩舍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变更后明确收费主体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渝价〔2006〕700号)


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郡都彩舍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申请》收悉。由于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对郡都彩舍小区的物业服务,现重庆郡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对郡都彩舍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经研究:同意变更后的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原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郡都彩舍小区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在法定的有效期内)。收费标准仍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3〕389号、渝价〔2004〕703号文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