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重点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省担保开设和各级地方担保开设要积极为国家开发银行项目提供担保。对已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重点支持范围的项目,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信用合作平台。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4、消费品、农资连锁龙头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市、县经营,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单独对外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直营门店,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报经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消费品连锁龙头企业的增值税也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
5、新办村级消费品、农资连锁店,实行独立核算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上述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鼓励商贸企业、邮政系统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方式,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对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固定资产,可按国家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
7、连锁企业有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资格的,直营门店可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对连锁门店面积的要求,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允许连锁超市门店按乙类非处方药条件经营部分中药材,对缺乏储运条件的企业,其药品可委托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
8、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企业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加盟门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自营门店办法执行。
9、电信运营商、邮政等部门要支持农家店开展代理、代售电话卡、邮票、信封、明信片等业务。企业采用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开展上述业务的,可由试点企业统一申请办理,农家店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