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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共1128条,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内的目录,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该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适用于各类企业,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一)推动鼓励类目录的实施。鼓励类项目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对规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正在实施的项目要进行排查,没有采用鼓励类的,要支持按鼓励类目录修改投资方案。
  (二)鼓励先进技术和装备跨行业使用。对通用性较强,但列入某一行业内鼓励类目录的,鼓励跨行业使用,并享受相关政策。
  (三)做好限制类目录相关项目的控制工作。限制类目录属于允许存量、控制增量的产能、装备和产品,国家禁止投资。要严格行业准入,除特殊批准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此类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水利、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各地招商部门不得引进限制类目录相关项目的投资。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现存的限制类目录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时期内采用鼓励类目录改造升级,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受新疆特殊地理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部分地区、部分产业新建项目在生产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方面难以采用鼓励类和允许类目录的,在项目实施前须向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其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淘汰落后的工作。淘汰类主要是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目录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得办理项目投资和建设等有关手续。各地招商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淘汰类项目来新疆落户,防止在内地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向新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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