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6〕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步伐,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势资源转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学习型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坚持结构调整与新疆发展实际相结合。根据新疆地理条件、资源分布状况、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乡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做大做强特色支柱产业,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优势资源转换产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产品质量高、物流合理、安全有保障的优势资源转换道路。
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先行。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突破制约发展的瓶颈,保障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