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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八、改革企业年检方式,放宽企业年检要求

  (三十六)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高危行业的公司、上一年度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公司(以上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年检时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

  (三十七)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二个月的,免予经济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二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

  (三十八)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30日延长至6个月。

  (三十九)放宽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年检审查要求,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一致的,其净资产数额比注册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可不强制企业变更注册资金。

  九、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十)具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十一)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区县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市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名结果,各区县局应在收到市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十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和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其中,企业登记的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的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十三)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地址、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等简易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时,一律实行“审核合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四十四)受委托的工商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除市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外,一律实行“审核合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四十五)登记机关应当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特殊紧急事宜,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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