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领域再投资设立公司,可以不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含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投资者开办企业的,可以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
(二十九)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
(三十)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照《
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纯国有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净资产数额的确认文件进行验资,不进行资产评估,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三十一)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改制方案,但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三十二)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定的前置许可项目,改制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且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重新审批的手续。
(三十三)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注销或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依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但区县人民政府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已经撤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已明确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可以凭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登记。
(三十四)公司变更住所、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的,登记时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十五)办理分公司登记,不需提交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多个分公司的,可以只提交一份公司章程供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