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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十八)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建筑资质范围内的业务”。

  (十九)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工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确认其经营资格。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

  (二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中,个体工商户除经营范围涉及高危行业的外,可以凭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不强制提交房屋产权证书。

  (二十一)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有型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二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不强制要求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限制

  (二十三)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三个以下(含三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在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栏分别列出具体的经营地址,并按照门店数量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方便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无需提交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二十六)允许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字号名称,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字号名称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注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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