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十)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十一)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十二)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六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股东以其他财产形式补足出资,变更公司出资形式;已实际到位的出资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允许股东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出资到位,分期缴付的最长期限为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股东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又不能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三、放宽公司投资主体限制
(十三)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四)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十六)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或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的申请核定。在核定相关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意用语严谨,避免社会公众产生误认。
(十七)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