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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九)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十)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十一)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十二)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六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股东以其他财产形式补足出资,变更公司出资形式;已实际到位的出资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允许股东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出资到位,分期缴付的最长期限为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股东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又不能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三、放宽公司投资主体限制

  (十三)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四)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十六)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或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的申请核定。在核定相关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意用语严谨,避免社会公众产生误认。

  (十七)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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