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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渝工商发[2006]37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工商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着力培育市场主体,营造高效、便捷的准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限制

  (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如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或许可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如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强行要求企业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如重庆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10个减少为5个,饮食服务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5个减少为3个。

  (五)放宽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申请条件,其中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六)企业申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予以支持办理。

  (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登记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放宽出资限制

  (八)允许投资者以非专利技术、净资产、股权、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公司;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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