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制定完善山石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山石开采布局
要按照省政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原则,大力推进山石资源整合开发工作。各地要重新审核已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点检查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一次遭到破坏。要认真编制山石资源整合方案,合理调整开发布局,优化集中开采区设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点)限期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逐步实现山石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各级资源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不得设置新的山石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四、提高办矿门槛,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
要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和规模,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万立方燉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燉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各市在省制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以及控制开采的数量指标。要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引进先进的开采技术、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管理经验。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各类石材矿山,2007年9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五、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
因历史原因遗留、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各级政府要认真编制本行政区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地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07年3月底前制订完成,未予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登记手续。要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好保证金收缴工作,对于拒不交纳和不足额缴纳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开采不治理所导致的新的破坏山体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