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措施,集中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年底,重点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建筑石材资源的开采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和整顿规范。2006年底前,对城市周边以及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等露天开采石材矿山的整顿规范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果。
(一)主要任务。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逐一排查已发放的山石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坚决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搞好山石资源的整合,提高山石资源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落实治理资金,修复和削平损毁山体;完善制度,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段)是: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省划定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特别是济南市南北卧牛山、绕城高速公路两侧、京福高速公路崮山出口区段,平度市境内潍莱、威乌高速公路两侧,济青高速公路邹平段,京福高速公路济宁市区段两侧,京沪高速公路新泰市、蒙阴县区段两侧,枣庄市枣木高速公路两侧,烟威一级公路烟台境内两侧,泰山、蒙山、崂山、峄山、浮来山、大泽山等重要山脉以及寺庵、宫观集中地附近等区域。
(三)整顿规范标准。
1.“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全部取缔关闭,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修复地貌。
2.禁采区内无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3.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建立了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4.结合实际,制定不小于省标准的山石资源开采规模标准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5.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开采布局合理,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6.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技术。2007年9月底前,饰面石材矿山利用轮锯开采等先进开采方法和技术应用率达70%以上,荒料率达50%以上;建筑石料和水泥用灰岩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化装载设备达50%以上。
7.通过山石资源专项整治,山石资源开采矿山数量比2005年压减20%以上。
8.2007年年底前,城市周边和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2007年9月底前有根本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