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体系,分期分步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依法关停;对连续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私设排污口的企业应立即关闭,并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要不断深化工业结构调整,分期分步关闭和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消耗型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积极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大力开展区域循环经济建设,促进我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指导农户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造成水质污染。要加快污水处理和各类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强自备供水设施的规范管理。要严格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备供水设施的规范管理。各单位自备生活供水设施,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强令关闭。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精神,对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经批准保留的自备供水设施,可根据城市供水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城市供水行业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
(五)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应急机制。要建立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2006年底前,各级要制定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方案,报上级政府审定。市、县(市)政府以及各城市供水企业,均要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人员、物资和技术保障系统。落实值班制度和重大事件的报告、处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危及饮用水安全时,必须迅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全面落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工程性措施
(一)继续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步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水源保障。采用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尽快落实备用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和输水管道。城市主水源一旦发生问题,要确保备用水源及时供应。加大输水管道和供电设施的投入,保障源水供应的连续性。向城市输水的主管道原则上应敷设两条,重要供水设施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要进一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尤其对超期服役、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更新,严防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