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大意义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各部门围绕饮用水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基本保障了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但是,我省人多地少,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严重短缺,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科学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要及时掌握和分析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受能力,综合规划、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要加强饮用水水源的调查和评价,掌握水源现状和变化趋势,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区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在城市总体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中,要明确饮用水水源范围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必须在2007年12月底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严格禁止污染水环境以及破坏水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污染防治、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保护和恢复以及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尽快采取水源修复措施,必要时应调整或改进制水厂处理工艺,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经水厂采取技术措施仍达不到供水水质标准的,该饮用水水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避免水源污染。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