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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安〔2006〕815号)


各区(县)分局:

  为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加强自我质量管理,我局今年将在企业自查自纠、信用自律的基础上,进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和《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为依据,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方案》要求,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等级评定。

  二、参加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五年有效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列入此次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方法:

  (一)企业按照“588号”文件及质量体系管理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填写《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自查自评表》(见附表1),于2007年1月20日前交各所在地分局。

  (二)各分局针对生产企业自查自评表,结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检查记录和结论,以及专项检查情况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各种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

  主要的监管信息有:

  1、企业自查自评及开展质量体系内审情况,定期书面报告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

  2、定期和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结论(包括质量体系考核结论);

  3、国家、市、区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4、调查并核实的投诉举报;

  5、市、区两级案件稽查中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监督协作中交流的信息。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分局组织实施,分局药品科提出初评意见,并报市局医疗器械安监处征求各相关处室后,由分局领导批准评定结论。各分局应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2007年2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表2)报市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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