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规定》的通知
(皖粮监[2006]231号)
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根据省粮食局党组关于加强局直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规定,驻局监察室制定了《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粮食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室”)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及国家其他规定,结合省粮食局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局监察室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粮食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省粮食局任命或者聘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察对象应当依法协助驻局监察室对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没收,是指驻局监察室依法将违反行政纪律所得和用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财物强制收归公有的行为。没收到财物应当一律上交国库。
追缴,是指驻局监察室依法将违反行政纪律所得的财物或违反行政纪律所得已被挥霍、消耗、毁损时将与违反行政纪律所得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可视不同情况上交国库或者退还原所有人。
责令退赔,是指驻局监察室以命令强制违反行政纪律人员将违反行政纪律所得的财物或违反行政纪律所得财物已被挥霍、消耗、毁损时将与违反行政纪律所得价值相当的财物归还、赔偿给受损的个人或单位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直接归还原所有人,但原所有人也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或者已无法退赔的,也可以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