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罗源县电网用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
(闽价商〔2006〕490号 2006年12月1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罗源县电网用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请示》(榕价商[2006]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趸售县电力需求的通知》(闽价[2005]商327号)精神,考虑到罗源县电网特殊的用电结构,同意将罗源县电网用电侧试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一年,具体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罗源县电网用电侧试行峰谷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闽价[2005]商3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