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6〕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
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2006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责任的通知》(榕政综〔2006〕61号)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总工会、消防支队、交巡警支队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二、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情况;
2、今年以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情况;
3、安全生产各个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4、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控制情况;
5、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特别是国家、省、市督查组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6、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
三、考核方法、步骤
考核采取“听、看、查、议、评”相结合方法。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逐条对照《福州市领导干部2006年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认真评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下属单位切实落实整改并限期反馈。
具体考核分三个步骤:
1、11月20日-11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认真对照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2、12月1日-12月13日各县(市)区组织对下属的乡镇(街道)、各主管局进行考核,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局(公司)进行考核(已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除外),并于12月13日前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