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5〕11号)精神,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省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各地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要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做好历年农业税尾欠的清收工作。要严格清收程序,实行张榜公示,确保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借机侵犯农民利益。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纳税意识,动员尾欠户主动补交。对确属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群众评议,张榜公布,按程序上报后予以免征核销。对应缴且有能力缴纳的,要制订缴纳计划,按规定程序依法清收。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和基层财政工作实际,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做好征收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要积极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
五、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43号)精神,按照“制止新债、锁死旧债、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项突破、逐步消化”的要求,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牢固树立新官要理旧账、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健全和落实县乡领导干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政绩考核制度。要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要多方筹集资金,区别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注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最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省财政建立县乡村债务专项奖补资金,引导、调动县乡政府通过自身力量化解债务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及时指导地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