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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6〕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从2002年开始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税费改革开始进入到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到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业税费尾欠和乡村债务等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二、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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