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内人行道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203号)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停车场点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23号)确定《加强南宁市静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你公司经市市政局委托,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开展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工作。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精神和《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文)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公司经营的停车场(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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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型 │ 7-19时 │ 19-24时 │ 0-7时 │
│ │ (元/辆·次) │ (元/辆·次) │ (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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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车 │ 0.20 │ 0.30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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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 0.50 │ 0.80 │ 1.50 │
│ 残疾人专用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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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 │ 3.00 │ 5.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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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汽车车位月租收费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自行约定。
2、其它规定按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附后)执行。
二、请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开具税务发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