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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要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指导。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3]45号)规定,学校食堂要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禁承包经营。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堂卫生安全管理,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学校食堂物资要实行准入制度,食品原料要定点采购;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做好粪便的无害处理,改善学生宿舍卫生通风条件,防止环境和水源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对学生宿舍及食堂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经营的,学校要与开发商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相关责任。

  四、要强化学校食堂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要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审核申请,提供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审核意见对建筑设计进行修改。学校食堂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参加,消除学校食堂在选址设施布局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安全隐患。

  五、要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要按照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堂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设置1名专职食堂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堂卫生管理员。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职能和责任,组织管理员专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卫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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