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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二十六)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抓紧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突出抓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个重点镇的建设工作。鼓励和扶持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中小型项目,吸引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我省转移。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在“星火计划”项目中重点扶持重大农业技术转化,引导乡镇企业进行技能创新,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农民工工作合力
  (二十七)建立协调农民工工作的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简称“省农民工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省农民工办设在省劳动保障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保障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交通设备等工作设施,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十八)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农民工工作主要由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市、县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协同搞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吸纳农民工就业人数、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的人数、解决户籍的人数、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十九)完善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地都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统计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外出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统计专用台账,按要求记录使用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建立农民工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以及街道和社区按统计报表的要求,将有关农民工的统计报表,上报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农民工办。各级统计、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统计部门要组织研究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农民工统计分析系统,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数据。农民工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十)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公益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就业集中的企业,要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11个地级市要力争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电话。要抓好以“五五”普法为主的农民工素质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的法制意识,普及依法维权的知识。社区要组织登记在册的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和民主管理,参加社区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民工的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各地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优秀农民工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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