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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完善农民工居住登记和户籍管理办法。要扎实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农民工就近、有序地向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转移。设区的市要适当放宽农民工在城区落户条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受到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应优先准予落户。太原、大同两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要按照公安部部署,改进农民工的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与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列为工作重点,广泛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维权岗,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农民工维权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农民工就地、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减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情况紧急的,应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再补办有关审查手续。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酌情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二十三)发挥工会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工会要依法组织农民工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的制度,畅通农民工反映问题的渠道,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政府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会和共青团、妇联组织反映的问题,简化程序,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要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助学助医、送温暖活动,政府应当对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八、围绕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四)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农民工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解决农民工问题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就业增长促进农民工增收。要全面落实鼓励、支持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过程中,扶持就业容量大、能够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自己创业和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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