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集体居住场所,要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及闲置厂房、学校、仓库等,改造和开办供农民工使用的公寓。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照城镇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的农民工,购买用人单位所在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为农民工提供购买或租赁的房源。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实行联合执法与部门执法分工负责的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农民工政策法规落实情况执法检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执法,重点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表彰一批农民工管理服务优秀的单位,曝光、处罚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对日常举报投诉的案件,按照法定职责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农民工反映问题。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法规规章完善工作,调研出台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切实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和土地承包权益。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应有农民工的正式代表或列席代表。农民工职工代表因故缺员时,应及时替补。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议时,注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职代会上讨论通过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修订、变更、续订等事宜,要把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搞好劳动安全卫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农民工所在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要将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及时全面公开。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通知农民工,使农民工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和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虐待、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