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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继续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通过资质认定和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接受培训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对拟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支持用人单位与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要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用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增幅要在10%以上。对贫困地区接受转移培训的学员,可根据学员的意愿,组织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核鉴定费用适当给予减免优惠。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扩大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在农村招生规模,对困难家庭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形式,帮助完成学业。加强各级农民文化技术、科技培训学校建设,鼓励和支持面向农村并具有良好基础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业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科技知识水平。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用人单位要落实对农民工岗位培训的责任,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纳入当地农民工培训资金,并提供培训服务。
  五、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名制,农民工人员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继续做好煤矿企业参保的同时,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作为扩面的重点,组织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合法煤矿、非煤矿山和大部分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将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作为扩面重点。劳动保障、安监、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普遍进行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知识的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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