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凡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订立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鉴证,确保合同的合法、公正。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推行的规范文本,双方一经签订,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风险金。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进入我省建筑市场参与招投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八)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用人单位都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保护设施,重点做好新招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并且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国家规定的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新招用时必须组织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招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其特殊保护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要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九)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坚持解决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相结合,坚持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积极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按照公开竞争、平等择优的原则,全部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录用农民工。要全面完成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规定。违规向农民工收费的,要如数退还;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按违纪行为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大力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推进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省、市、县要按照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要求,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功能,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组织好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的登记、政策咨询、提供劳务信息,做好统计上报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经费予以补贴。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开设专门服务农民工的窗口,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从事劳务输出工作服务的实体,要搞好培训、服务、维权的衔接,大力推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