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重点要做好在晋就业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本省外出就业农民工的培训服务工作,消除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体制性障碍,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纠正和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逐步形成管理制度明晰、维权保障有力、转移就业有序的工作格局。
二、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必须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实行经营者工资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挂钩制度,农民工工资尚未支付的单位,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要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业主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积极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所使用农民工月工资总额三倍以上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列表造册,按季度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证工资支付得到全面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从严处罚。对三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拖欠工资,缴足社会保险费。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降低或取消资质。同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六)稳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