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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抓住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大力加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拓宽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用人单位、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引导,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他们进退有路。
  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积极稳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省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150万人,每年培训转移农民工30万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输入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输出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农民工计划生育、疾病预防、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达到输入地水平。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养老保险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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