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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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