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