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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相关规定

  本意见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统筹层次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障的工作。

  (二)认真测算,制定办法。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今年11月底前,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出台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确保今年省上下达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扩面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在三年内将所有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具体目标任务是:2007年农民工参保率达到50%,2008年达到70%,200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五)搞好动员,广泛宣传。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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