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有效监管、方便快捷”的要求,不断推进大通关建设。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有关指示精神,狠抓大通关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在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为旅客和货主营造“客乐其行、货畅其流”的通关环境,使通关效率逐年提高并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六)深化政务公开和优质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都要在办事现场和网站上予以公开,对本单位的服务事项和要求都要有公开明确的承诺。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办事窗口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与服务对象的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服务需求和改进服务的意见,并根据需求和意见依法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
四、积极探索建立团结和谐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口岸事业持续发展
(七)齐心协力,共促口岸开放。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从服务地方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履行职责,支持地方政府实施国家口岸开放规划,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实施好口岸开放的各项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在实施口岸开放中,要主动加强与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协商沟通,并努力帮助解决查验办公设施(场所)等问题,为口岸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紧密配合,共促口岸事业发展。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各环节顺畅、高效运作,共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直通关、转关转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进一步加强与税务、外汇管理、空管、港航(务)等部门和银行、口岸生产单位、航空公司、航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整体推进口岸的优质、高效运行,共同促进口岸事业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顺利进行
(九)文明和谐口岸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在口岸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创新口岸管理的有效载体,对于促进我省口岸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口岸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文明和谐口岸共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进文明和谐口岸建设上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