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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6〕140号)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共建文明和谐口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不断创新口岸管理机制和载体,激励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为国把关、为民服务、公正执法,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协作配合,增强口岸凝聚力,充分展示我省口岸文明和谐高效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促进口岸开放和大通关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文明执法,充分展示“国门卫士”的良好形象;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团结和谐,共同促进我省口岸大通关建设和口岸事业持续发展。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和谐口岸活动,提高口岸发展水平,建设高效、文明、廉洁、和谐的口岸环境。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充分展示“国门卫士”良好形象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责任,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出和采取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规定和措施。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坚持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文明执法教育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文明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把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构建和谐口岸和为民执法上,坚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办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提高为民执法的能力和文明执法的社会认可度,充分展示“国门卫士”的良好形象。
  三、努力实现优质高效服务,不断提高我省口岸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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