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以干股或与他人合伙形式投资入股企业;
(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交通建设、行政许可活动中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交通建设、线路审批中招投标等应予保密的信息资料泄露或提供给企业;
(三)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企业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顾问费、咨询费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五)不准参加企业出资提供的国内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个人接受企业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七)不准接受或借用企业提供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和住宅;
(八)不准向企业借款;子女出国留学、经商,不准接受企业的资助。
三、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在与企业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的,应在收受15天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厅机关、厅管厅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触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央《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纪委《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厅机关、厅管厅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如实填写表格(见附表)向党组织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买卖、出租、营建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购买汽车等情况;
二、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五、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六、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以及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