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浙交党〔2006〕25号)
各市交通局(委)党委(党组)、厅管厅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经研究制定《浙江省交通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浙江省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的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厅党组重申厅机关、厅管厅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并根据交通工作实际,特别强调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交通部党组要求: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干预行政审批、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不准违规收送钱财、报销费用,不准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准接受公款旅游,不准“跑官要官”。
二、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非经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定内容。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影响,通过所管辖的部门(单位)为子女、亲友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四、领导干部及其家属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有业务联系的外商和私营企业主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各种物品和变相馈赠,自觉防范和坚决抵制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准以入股等方式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水路运输及与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当年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触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浙江省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省、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二、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本人所在单位有业务、工作关系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交往,应该严格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