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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6]966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

  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积极准备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宗旨,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信息供给的约束,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这不仅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对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企业会计准则较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有了较大幅度的变革,对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水平以及财务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各有关方面既要充分认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也要充分预计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

  目前,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正在对本市有关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工作进行总体研究部署。各企业集团(所属上市公司除外)当前应按照相关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积极准备,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研究实施工作计划,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稳妥、有序地推进。

  二、稳妥有序,分类实施

  为使本市国有企业新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本着先易后难、逐步过渡、不断不乱的原则,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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