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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

  嵩山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在重点、要害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文物安全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嵩山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古建筑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发现危及古建筑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堵塞、侵占排水通道;
  (三)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野炊,焚烧树叶、秸秆、荒草、垃圾等;
  (六)存储、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违规安装照明及其他电器设备;
  (八)堵塞、侵占消防通道;
  (九)妨碍文物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一)在禁止攀爬的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攀爬;
  (二)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设置户外广告;
  (六)擅自凿井取水;
  (七)修建坟墓;
  (八)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九)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设施,应当符合经营设施设置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经营设施设置规划,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二十五条 嵩山古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嵩山古建筑群中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古建筑,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修缮、保养;位于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古建筑,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修缮、保养,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位于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古建筑的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履行修缮、保养义务。拒不履行修缮、保养义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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