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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6年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教学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定职级的中小学校长主要精力放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七)崇明、金山、南汇、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闵行、浦东(农村地区)镇及以下学校的校长申报特级校长加6分。

  五、比例和名额

  (一)各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中学校长各级比例为:2:4:3.5:0.5;

  小学校长各级比例为:1.5:4.5:3.5:0.5;

  幼儿园园长各级比例为:1:5:3.5:0.5。

  特级校长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一级校长总数的20%以内。

  (二)本次各区县按空余指标的1:1.5为推荐名额申报,已用完指标的区县可推荐申报1名特级校长候选人。

  六、考核办法

  评定中小学校长职级,应根据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以体现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方案》执行。

  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定方案》执行。

  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修改稿)》执行。

  七、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凡申报一级二等及以上职级的,只要申报“级”,不必申报“等”。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的6个方面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三年来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由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职级办)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须在区县教育党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宣读述职报告。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并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若测评汇总结果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数”超过测评总人数50%以上的,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暂停申报人当年申报校长职级。汇总测评的结果交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评委会)评审时参考。区县职级办视需要决定是否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县职级办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区县评委会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区县评审委在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二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必须进行面试答辩。评审可先按类分组(中学校长组、小学校长组、支部(总支)书记组、幼儿园园长组),再按组进行横向比较,并参照比例定额作出最终的评审结果,特级校长候选人需排序上报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级办)。申报三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由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领导小组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认为基本一致的,可简化评审程序,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认定;申报二级和一级校长职级的,由区县评审委评审;申报特级校长职级的,区县评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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