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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6年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6年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人〔2006〕9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实施意见》,下同;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现定于2006年本市全面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教育视野,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贯彻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职级认定标准条件,把握全市总量的控制和区域间的平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把握本区域内的地域和学段之间职数平衡。在全市范围内鼓励中心城区申报特级校长的人选到郊区农村学校任职。

  三、评审和认定范围与对象

  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和区县教师进修学院中至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党支部(总支)书记,下同)。

  四、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申报中学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小学、幼儿园三级一等及以上职级的,须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中小学特级校长职级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一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含任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副科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县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县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四)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三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二级的资格;二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一级的资格;一级校长任现职满2年后可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

  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与评定。

  (五)以往未申报认定校长职级的,此次列入校长职级认定对象的任职年限要求:任校长年限1-2年,并符合四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四级校长;任校长年限3-5年,并符合三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三级校长;任校长年限6-8年,并符合二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二级校长;任校长年限9-12年,并符合一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一级校长;任校长年限13年(含13年)以上,并符合特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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