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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珠湖抗生素厂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珠湖抗生素厂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6]157号)


江西珠湖抗生素厂:
  你厂复方丹参片和复方胆通片委托江西汇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江西汇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复方丹参片和复方胆通片。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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