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广告的初审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事后执法监督关,加强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所有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进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率要达到100%。要不留死角,不漏一家。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三)追踪复查、评估、上报阶段(2007年4月1日-2007年4月30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追踪复查,务必做到整改到位。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县)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市卫生行政部门4月底书面向国家卫生部上报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的工作情况,包括依法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安排,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在选择和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做好指导工作,及时跟踪复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应依法查处。
五、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本次行动的有关信息(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冯琼、黄邱炜,联系电话:64377020-1343、1353,传真:64377020-1343,电子邮件:huangqiuwei@hs.sh.cn):
2007年1月1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培训、第一阶段监督检查情况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2007年4月5日前,上报第二阶段监督检查情况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书面总结、典型案例、新闻媒体宣传等书面材料。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