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4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为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提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厅属各单位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并实行政务信息质量记分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报送要求
(一)及时准确。特别是劳动保障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迅速、及时准确报送。
(二)主题突出。报送有新意、有深度、有针对性的重要信息,既要有准确的数字,又要有定性的分析和结论,力戒内容空洞,文字要精炼。
(三)实事求是。要客观反映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防止报喜不报忧。
(四)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各地报送信息必须符合规范格式(附后)要求,实行一事一报,即一期信息一件事,由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厅属各单位报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五)统一信息报送手段。各地报送信息时,非密级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厅信息报送电子邮箱地址:officexx@he.lss.gov.cn。
二、记分标准
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厅属各单位报送并被有关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具体记分标准:
(一)《河北劳动保障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信息”,每条15分。
(二)《河北劳动保障》期刊和《河北劳动保障信息》简报采用的信息,单独篇幅独立被采用的,每条计10分。
(三)《河北劳动保障》期刊和《河北劳动保障信息》简报上各市以简讯形式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各县(市、区)信息每条记1分。
(四)凡厅领导做出指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办公室领导做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