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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


  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范围保质、保量、安全组织电力设施的承装、承修、承试施工。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承装、承修、承试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年度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成都电监办和市(州)经委。

  第十六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由成都电监办会同省经委共同进行,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书面或实地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同时受理对违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经检查合格的被许可人进行登记、签章,许可证可继续有效。

  (二)经检查不合格的被许可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整改合格后进行登记、签章,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或者合并,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申请许可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建立相应年度自检制度的;

  (四)擅自从事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不相符的经营活动的;

  (五)企业资产、专业人员、设施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规定,未及时向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报告的;

  (六)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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