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落实“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对农村劳动力实施三类培训。即: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能力和劳动技能;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开展3~6个月劳务输出培训,使其至少掌握一项技能,达到上岗要求;以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稳定就业。指导各类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与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研究制订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设立咨询服务电话,由专人负责进行技术咨询。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餐饮服务等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免费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八)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6年底,要实现大中型煤矿企业和国有小煤矿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0%以上。2007年,力争合法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以上。2008年,基本实现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小煤矿、非煤矿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70%以上。
(九)落实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
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积极推动解决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力争2008年底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