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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
  会同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并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三年之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推行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各类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继续抓好国家级城乡统筹试点城市和我省城乡统筹示范县的试点工作,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实行城乡劳动力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六)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将“春风行动”制度化,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供求信息沟通和对接,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在农民工集中求职期间,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为农民工提供综合性服务,使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前,在县乡免费得到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进城后,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得到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求职期间,在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推荐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得到诚信服务。积极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省、市、县、乡镇(街道)和社区互联互通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信息网络,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和各类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每年集中时间与有关部门联合对中介机构进行一到两次大规模的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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